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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给付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2)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日(含)内,因妊娠及妊娠处理有关原因身故的(不包括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3)孕产妇流产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因保胎失败而流产或引产,或第一被保险人根据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建议,出于第一被保险人或胎儿的健康原因而进行流产或引产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孕产妇流产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主动流产或引产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孕产妇流产保险金的责任。
(4)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时出现下列两种情形的,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满28周但未满37周(不含)时分娩;
第二被保险人出生后30日(含)内曾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接受治疗。
第二被保险人出生后30日(含)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7治疗或手术治疗的,对其在该30日内发生的床位费和医疗费,我们在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按下列约定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申请理赔时,第二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第二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我们还须扣除1万元的免赔额,再对其最终余额部分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申请理赔时,第二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的,或未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获得补偿或赔偿的,我们对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70%,在扣除1万元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部分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长至第二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30日(含)止。当我们对第二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达到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 同继续有效。
(5)新生儿罕见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特定医院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罕见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罕见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已经发病但由于医疗技术原因确实无法在保险期间内明确确诊的罕见病,如果第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2年(含)内确诊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仍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6)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费用保险金
自第二被保险人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病之日起,被保险人可针对该罕见病向我们提出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申请,经我们同意后,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向第二被保险人提供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告知被保险人完成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的必要步骤,包括被保险人签署个人资料及医疗资料使用授权书,允许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提供商索取任何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诊断、检查和医疗的资料和信息。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完成后,被保险人将被告知二次诊疗的结果。
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费用包括:
专家会诊费;
后续随访费;
会诊报告解读费;
快递传输费和翻译费。
我们在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费用给付限额内给付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费用保险金,超出给付限额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费用保险金赔付,或由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提供商直接结算费用后,该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而直接通过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提供商获得的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未通过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提供商而获得的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已经发病但由于医疗技术原因确实无法在保险期间内明确确诊的罕见病,如果第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含)内确诊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仍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该项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