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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以下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附表《赔付比例及免赔额表》所列,在扣除免赔额1万元后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在等待期届满后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按照前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附表《赔付比例及免赔额表》所列,在扣除免赔额1万元后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③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 14天(含)及出院后 30天(含)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附表《赔付比例及免赔额表》所列,在扣除免赔额1万元后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住院医疗费用、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上述保险金的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首先按照前述约定给付第(1)项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剩余医疗费用我们给付以下保险金:
①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因恶性肿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附表《赔付比例及免赔额表》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在等待期届满后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前述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附表《赔付比例及免赔额表》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③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为与恶性肿瘤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附表《赔付比例及免赔额表》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我们累计给付上述保险金的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及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180天为限,超过180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我们以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入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