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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提供保障的地域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您可以在投保时进行选择,我们将按照您与我们的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含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双倍给付保险金和特殊旅行项目保障责任,其中双倍给付保险金和特殊旅行项目保障责任为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只投保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也可同时投保双倍给付保险金和特殊旅行项目保障责任中的一项或两项,我们将按照您与我们的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以上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双倍给付保险金(可选)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符合上述第(1)项或第(2)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按上述第(1)或第(2)项对应给付标准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同等金额给付保险金。
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公共交通工具内;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③在起火的学校或医院(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治疗疾病的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4)特殊旅行项目保障(可选)
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本主险合同第 2.1 条“除外责任”第(6)项所列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符合本条第(1)、(2)、(3)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第 2.1 条第(6)项约定的除外责任将不再适用,我们将按上述第(1)、(2)、(3)项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给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保险金时,若您投保时选择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保险期间为186天及以上,且选择限制单次出境天数不超过90天的,对于每次旅行,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自出境之日起连续停留境外90天内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连续停留时间超过90天的,我们不承担第90天以后的保险责任。
为未成年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不含)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我们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