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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1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如果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除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除本合同 1.4.2.2 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特定轻症额外保险金
若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轻症疾病,且根据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以后,再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特定轻症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的特定轻症额外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1)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如果选择了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若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后,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①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②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③前一次恶性肿瘤持续。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并确诊为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恶性肿瘤,仅按一种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2)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如果选择了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若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 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后,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海保人寿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后,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合同所列除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后,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①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②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③前一次恶性肿瘤持续。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并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重大疾病,仅按一种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选择了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