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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除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4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被保险人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中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5)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6)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7)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第二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8)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9)身故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