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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①对于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参保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60%。 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就诊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30%。
②)对于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也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就诊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60%。 但如果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参保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6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
(2)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①对于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申请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参保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85%。 申请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就诊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金额总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50%。
②对于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也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就诊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金额总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85%。 但如果申请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参保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85%。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15 日。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