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国寿鸿康保障组合计划2013版

2019-04-2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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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

1、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2、产品特色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属于两全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为30年,可以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疾2013版和附加长期意外伤害2013版。保障覆盖了35种重疾,10种特疾,身故、满期返还以及意外伤害、交通工具和航空意外。

3、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18-50周岁

缴费方式:10年交、月交、季交、半年交

保险期限: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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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①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②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

②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4)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5)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6)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7)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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