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新华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C1款

2019-04-18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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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C1 款)

所属公司
  • 新华保险

产品特色
  •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

  • 提供疾病保障种类数量多,85种重疾病、25种中症、6种轻症

  • 轻症可赔付三次,无间隔期,轻症可豁免保费,身故也有保障,保险期间前10年患重疾或身故可领取关爱金

  • 等待期较长,保费偏高,非一般工薪家庭所能负担

产品信息
  • 投保年龄:18岁-45周岁(男)/60周岁(女) 

  • 缴费方式:5/10/20/30年交

  • 保险期限:终身

  • 等待期: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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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 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第 2 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 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不含)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条第 3 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轻疾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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