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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9-04-1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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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

1、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疾病保障产品,针对75种重疾和35种轻度疾病提供保障,确诊轻症还有豁免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缴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限:与主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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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附加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终止。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点击查看】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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