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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运动意外而身故、成为植物人状态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运动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运动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运动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或者成为植物人状态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②运动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运动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运动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运动员运动伤残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标准》中与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运动意外而致《伤残标准》中一项以上残疾时,若各项残疾等级不完全相同,保险人仅按残疾等级最高者给付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各项残疾具有同一等级,保险人仅按该等级的上一级给付一项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运动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伤残标准》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标准》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运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生活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生活意外而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生活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生活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生活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生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活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生活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生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活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生活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生活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生活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②生活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生活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生活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中与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生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生活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生活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生活意外而致《比例表一》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生活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生活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生活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一》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生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一》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生活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生活意外身故保险金、生活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生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生活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