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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大中华地区医院接受医学必要的每次住院治疗或者在大中华地区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要的门诊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本条列明类型的费用,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除特别列明外,保险人按照“(每次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次免赔额)×(1-自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1)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
①双人病房(在中国大陆接受住院治疗的,可为标准单人病房)床位费,重症监护病房费,医院提供的膳食和营养配餐费。
②未满十八周岁附属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母一方陪同住院加床费,女性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十六周的新生婴儿住院加床费。
③处方药费、治疗费。
④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X光检查、超声波检查、超声波心动描记术、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费。
⑤手术费、材料费。
⑥护理费。
⑦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⑧器官和细胞移植费。
⑨由医师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物理治疗、职业疗法费。这些治疗须为该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计划一部分,且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第一,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第二,疗法复杂或者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医师、注册物理治疗师或者职业疗师才能安全、有效实施。
⑩入住经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批准的机构接受的康复治疗和由专业护士实施的专业护理费用,但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费用日数累计以90日为上限。
⑪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院住院补贴费:被保险人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并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付了部分或者全部本应纳入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每住院一日人民币100元标准给付住院补贴。
(2)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
①医师诊疗费。
②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X光检查、超声波检查、超声波心动描记术、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费。
③手术费、材料费。
④处方药费。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15,000元为上限。
⑤紧急牙科治疗费,即对因遭意外伤害而受损的、原未经过任何治疗的、完整无损的自身牙齿的紧急治疗和修复。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7,500元为上限。
⑥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包括为治疗吞咽障碍由语言治疗师实施的电子喉镜检查)费,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这些治疗须为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计划(包含短期和长期目标,并提交保险人评估)一部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第一,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第二,疗法复杂或者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注册物理治疗师或者职业疗师才能安全、有效实施。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3,500元为上限。
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针灸治疗、顺势疗法费,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3,500元上限。
⑧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⑨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指经医师诊断和要求被保险人在医学认可的精神心理专科医疗机构或者设有精神心理科室的医疗机构,为治疗精神和心理障碍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师或者心理学家实施的门诊医疗和咨询费用。精神和心理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贪食症、神经性厌食症、悲伤辅导和悲伤治疗、注意力缺陷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但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婚姻和家庭心理咨询。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3,500元为上限。
(1)特殊疾病(伤害)和特殊项目医疗
①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者租赁费。
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者租赁费,指医师处方要求的、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者租赁费(以相应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购买价格为上限),以及随后修理、更换费,但仅修理、更换费的50%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对于患癌症接受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乳房切除术的被保险人,两义乳及可放入义乳的胸衣费用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康复设备和矫形支具包括但不限于腿、臂、背和颈支具,人造腿、臂、眼。
耐用医疗设备不包括自动轮椅或者自动床、额外的牙科切磨器、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者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者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
②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综合征以及性传播疾病治疗费。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综合征以及性传播疾病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对属非既往症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艾滋病相关综合征、性传播疾病和相关疾病、症状接受医学必需的、非试验性的治疗费用。
③先天性疾病和症状治疗费。保险人对其给付的、与先天性疾病和症状医疗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30,000元为上限。对先天性疾病和症状保障,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体情况,保险人可对其适用等待期限制条款,并载明于本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此等待期内发生的先天性疾病和症状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4)生育和新生婴儿医疗
适用生育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保险人仅对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已连续参加本保险且经过等待期后发生的下列生育费及相应新生婴儿费承担保险责任。
①生育费
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或者生育中心发生的以下费用属相应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产前检查费、妊娠期内医师处方开具的维生素和钙剂费、超声波检查费、分娩费、医学必需剖腹产费、麻醉费、产后复查费、妊娠并发症治疗费,每一保险年度一次流产费。
②新生婴儿费
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十四日内发生的免疫费,本条第(一)、(二)、(五)项约定的费用属相应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保险人对每一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每次怀孕给付的与本款列明的生育费和新生婴儿费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30,000元为上限。
(5)医疗援助
①紧急医疗运送费用
紧急医疗运送费用指紧急情况下出于医学必需以专业救护车将被保险人运至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②紧急医疗转运费
被保险人遇有生命危险、得不到及时治疗将导致身故或者严重伤害的,如果在当地不能获得适当治疗,被保险人或者相关人员可以联系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中心同意,中心将负责安排运送被保险人至离被保险人最近且能够提供所需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此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保险人有权利决定运送目的地和医疗机构,如果被保险人不在中心安排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自该医疗机构至被保险人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运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未经中心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安排运送的,运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同时,中心可安排一名人员陪同医疗转运,并在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安排陪同人员就近住宿,转运过程中发生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飞机限经济舱)和累计12日以内(含)就近住宿费用(每日住宿费用以人民币500元为上限)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6)可选保险保障
在投保本条上述保障基础上,投保人可为全部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健康检查、眼科保障或者牙科保障,为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增强保障。
①健康检查
被保险人每年一次全身体检费(包括相关检查化验费)、免疫接种费、常规检查化验费,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自付比例)”给付健康检查保险金。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1,500或者3,000元为上限,具体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②眼科保障
对于眼科保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
每一保险期间一次眼科检查费,以人民币600元为上限;
眼镜框架费,以人民币600元为上限;
每一保险期间一幅镜片费。该镜片为单焦片的,镜片费以人民币720元为上限;为双焦片的,以人民币1,000元为上限;为三焦片的,以人民币1,200元为上限;为隐形眼镜的,以人民币1,200元为上限。
与眼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太阳镜及相关配件的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眼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100%比例给付保险金。
③牙科保障
对于牙科保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
预防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每一保险期间两次以下(含)牙齿清洁检查费。
基础治疗费,包括汞合金或者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
重大治疗费,包括根管充填、牙冠和嵌体、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费,以及牙齿矫正治疗费。牙齿矫正治疗费包括模型研究(包括口腔X光片)、牙齿印模、活动矫治器、固定矫治器(包括调整)、正畸拔牙、托槽的粘接费。
与牙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以美容为目的牙齿处理、义齿、高嵌体、种植牙、贴面及相关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预防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100%比例给付牙科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基础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80%比例给付牙科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重大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50%比例给付牙科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牙科费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000元、4,000元或者9,000元为上限,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④增强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大中华以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与紧急医疗对应的本条第(一)、(二)、(五)项约定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大中华以外国家和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中心的同意,该中心将引导该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的网络医疗机构就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经中心批准在大中华以外国家和地区接受治疗发生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接受紧急医疗前根本无法联系中心的情形不在此限,但该被保险人亦须在该紧急情况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联系中心,并服从中心的安排和指导。
这里的“紧急医疗”指:针对突然发生的、为避免严重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须立即接受治疗的症状,被保险人立即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在症状发作后二十四小时内开始接受的相应医疗,但不包括:
对与被保险人到达大中华以外国家和地区前已有疾病和症状相关的治疗;
常规医疗;
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大中华后接受的医疗;
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的治疗;
因被保险人已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形而发生的治疗;
妊娠、分娩及相关病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