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全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燃气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燃气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本次燃气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前原有的残疾后,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应于《给付表一》所列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3)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燃气事故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因不同燃气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因不同燃气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4)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并因同一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①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②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③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保险人对每次燃气事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给付金额以300元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④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