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太平洋畅游无忧海外行申根国家版惠享计划

2019-04-0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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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畅游无忧海外行(申根国家版)惠享计划

1、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8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限:1-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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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①意外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②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③乘坐非营运机动车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④乘坐客运机动车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⑤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⑥乘坐客运轮船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踏上轮船甲板后至离开轮船甲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⑦乘坐客运民航班机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2)旅程阻碍保障

①航班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该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机票导致较预定到达时间延误,保险公司每4小时赔偿300元,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每4小时赔偿300元,单次最高赔付金额为600元)

②行李延误或遗失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抵达目的地后,尚未领到托运行李,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每6小时赔偿500元,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6小时赔偿500元,单次最高赔付金额为1000元)

③旅行中断或取消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已确定旅程并付款,但在旅行出发前或在旅行期间,因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身故,或者在旅行出发前一周内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前往目的地的橙色或红色旅游预警信息,必须取消或中断行程时,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已支付但未消费、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④旅行延期逗留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被保险人或其随行的家属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在旅行途中延期逗留的,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交通费用,以及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住宿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3)旅程财产保障

①旅行证件重置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的旅行证件因遗失、遭窃、被劫等导致损毁、灭失或无法使用时,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和在补办旅行证件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②行李物品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第三方的盗窃抢劫或交通事故造成行李物品的损坏或遗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单件物品限额为1000元,手机及手提电脑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该项保障累计最高赔偿限额的50%)

③银行卡盗刷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由于银行卡丢失或者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非法使用被保险人的银行卡提取现金或存款、购买或租用商品及服务,对于该银行卡挂失前48小时内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4)生命健康及医疗保障

①意外伤害及急性病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在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五日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及100元免赔额后,按照100%进行补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100元免赔,100%赔付,含意外事故医疗,急性病门诊及住院,提供海外直付)

(5)紧急救援保障

①紧急医疗转运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进行医疗运送和送返的,保险公司将委托救援机构合理安排医疗运送和送返,并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②旅行绑架劫机慰问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绑架或劫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慰问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400元/天,以5日为限)

③亲属探病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独自在境外旅行时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致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连续7天的,救援机构将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从其居住地到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并支付往返交通费用、连续住宿不超过5天的酒店房间住宿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每次6000元)

④意外伤害救护车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⑤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委托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以保单限额为限给付丧葬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灵柩费以10000元为限)

(6)其它保障

①签证拒签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申请的出境旅行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导致被保险人的签证费用损失,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拒签而损失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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