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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9-03-2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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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产品特色

短期团体工伤意外保障,主要提供工伤补助金、护理金、残疾金以及医疗费用等赔付。

2、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月交、趸交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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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项保险责任按不同保障范围分为如下两类,投保时须指定其中一类投保: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A)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我们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同终止:①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②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B)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同终止:①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②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或职业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2)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本项保险责任按不同保障范围分为如下两类,投保时须指定其中一类投保:

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A)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我们按合同所列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①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B)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我们按合同所列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①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工伤残疾补助金本项保险责任按不同保障范围分为如下两类,投保时须指定其中一类投保:

工伤残疾补助金(A)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我们按合同所列各工伤残疾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残疾补助金:①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伤残程度为一至十级。

工伤残疾补助金(B)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我们按合同所列各工伤残疾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残疾补助金:①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伤残程度为一至十级。我们对同一人的同一次工伤认定所给付的工伤残疾补助金以一次为限。若因同一工伤事由经多次鉴定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按较严重的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对已给付保险金的,若后次鉴定结果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4)工伤医疗费用保险金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且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我们对因该次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若已从任何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剩余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补偿。因工伤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合同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责任至治疗结束,但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天,住院治疗最长不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同一人所承担的给付工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5)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本项责任保险金。因工伤住院治疗,合同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同一人所承担的给付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点击查看】补充工伤(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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