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等待期
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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