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人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白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載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人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旧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東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付伤残保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音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賠额后,在保险金额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15日为限。 (三)附加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附加险合同外还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域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等)获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四)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依据附加险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附加险保险金额,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o日后(及时续保者不受9o日规定的限制)因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属于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在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內给付“任院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保险合同外还从其它医疗保章制度或保险计划(城镇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等)获得医疗费用偿,则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9o日。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任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以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任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