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②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③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如果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依合同给付过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全残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②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③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如果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依合同给付过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则在给付全残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轻型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合同继续有效;(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型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累计达到三次后,保险公司对的轻型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型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型疾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
轻型疾病豁免保费
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将豁免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若在年满60周岁前未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自年满60周岁后经保险公司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合同继续有效。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现金价值;③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如果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依合同给付过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轻型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生命关爱金
(1)若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含)内身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生命关爱金的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2)若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命关爱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将豁免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