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确诊重疾,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之后确诊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确诊重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确诊重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内(含)确诊中症,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之后确诊中症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确诊中症,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3、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中症疾病和第二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内确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等待期后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轻症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或重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按照较高一项保险金给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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