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至少为九十日。当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至少为九十日。当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降为零,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障计划为计划一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12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保障计划为计划二
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
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本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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