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首次发生并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释义请见本合同 30.重大疾病定义(1)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首次发生并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 年后,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保险金
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年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给付轻症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再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释义请见本合同 32.轻症疾病定义(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再次确诊的原位癌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首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原位癌最多给付两次,其他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 180 日。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保险金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年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点击查看】瑞泰瑞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