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1)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2)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产品总结
泰康健康百分百A款最大的优势就是保障全面,可提供70种重疾+30轻症疾病保障,身故和高残也可提供赔付,一旦确诊轻症可免交剩余保费。并且只要在180天等待期内确诊重疾,返还已交保费,180等待期后确诊重疾,给付100%基本保额。其中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只要在180天等待期后确诊轻症,均可给付30%基本保额。另外,若是在180天待期后确诊轻症,不仅给付轻症保险金,还可豁免余下保费。若不幸身故或高残,返还已交保费,若是在180天等待期后发生的,并未满18周岁给付已交保费,已满18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
但泰康健康百分百A款没有高额意外保障,只有全面的轻重疾和豁免保障,对于家庭主妇或意外风险不高的人群,经买了意外险的客户来说,补齐重疾保障更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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