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高残,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案例
如果样先生投保5年后,因外力导致轻微脑震荡(轻症),60岁因心脏问题需做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轻症),75岁确诊癌症,那么王先生可获得的赔付如下:
杨先生首先可获得6万轻症保险金,且以后15年保费无需再交;60岁第二次获得6万轻症保险金;75岁确诊癌症可获得20万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杨先生80岁不幸身故或高残,可获得20万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杨先生91周岁保险合约到期,且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理赔,那么他可获得20万满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