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富德生命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

2019-02-1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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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生命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

所属公司
  • 富德生命人寿

投保案例

王先生,35岁,公司基层员工,也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为自己投保了富德生命倍健康2019基础部分,保额50万元,交费期间20年,保至终身,首年保费为13400元,那么吴先生在度过90天等待期后,可享受到以下保险利益:

  • 重疾保障:108种重疾分为5组,每组可赔付1次50万元,至多5次,累计最高赔付250万元。

  • 轻症保障:32种轻症不分组,每种可赔付1次15万元,至多5次,累计最高赔付75万元。

  • 中症保障:20种中症不分组,每组可赔付1次30万元,至多2次,累计最高赔付60万元。

  • 身故或全残保障:若吴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给付50万元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保费豁免:在吴先生初次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后,即可免交余期保费,但是合同继续有效。

产品信息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 交费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 保障期限:终身

  • 等待期: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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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2次,则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二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5组:恶性肿瘤与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血液与免疫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主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1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2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点击查看】富德生命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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