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已交保险费”是指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分期支付保险费且支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的,已交保险费按照满期保险金给付时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以上各项“已交保险费”是指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分期支付保险费且支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