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欣福年年年金险的条款 分红不能在合同期内领现金?
平安人寿年金险产品,平安欣福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对于投保人而言,要了解一份保险,首先需要知道它的条款,下面,希财为您带来平安欣福年年年金险的条款。
一、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该款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
二、受益人: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被保险人需要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关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交费期限: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被保险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以下两种领取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及关爱生存保险金的时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生存保险金及关爱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确定后,不得变更。
(1)被保险人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
(2)交费期结束后开始领取。
1、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方式为被保险人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则自被保险人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含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于保单周年日在每月的对应日 3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4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方式为交费期结束后开始领取,则自交费期结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含交费期结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于保单周年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2、关爱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方式为被保险人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则自被保险人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不含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于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方式为交费期结束后开始领取,则自交费期结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不含交费期结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于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生存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截止到被保险人身故之前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累计应领生存保险金及关爱生存保险金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保单年度 5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五、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享有参与分配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保险公司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会向被保险人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被保险人分红的具体情况。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 6,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
以上所述,便是平安欣福年年年金险的条款,建议您在购买保险之前,一定要看清书面合同条款,再慎重做出决定,以免日后产生理赔纠纷。